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9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玉梅,女,1947年8月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孙永霞,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国胜,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高玉梅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为张国胜颁发项土国用(2006)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周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高玉梅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高玉梅与张国胜达成和解协议,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玉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