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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447、448、449、450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王珍胜、王珍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王珍胜,王珍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443、444、445、446号(2016)云01执447、448、449、45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号交银大厦。负责人李大军,行长。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珍胜。被执行人高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栋高深集团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王珍全。被执行人王珍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珍兴,男,汉族。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执行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王珍胜、王珍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730、731、732、733、734、735、736、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443、444、445、446、447、448、449、4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张兆龙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