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7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傅某某,女,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傅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