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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885号之二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莉,该公司泾川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徐小平,男。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人借款48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689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0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0元及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股金及利息2755元,在扣除案件执行费后申请人已领取。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同斌

审 判 员  胡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连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