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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2904号

李炳仁与王木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炳仁,王木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9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炳仁,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王木树,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炳仁与王木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炳仁要求被执行人王木树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李炳仁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