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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397号

XX亮、韦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亮,韦崇飞,陈启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XX亮,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王之民,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韦崇飞,男,壮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陈启茂,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申请执行人XX亮与被执行人韦崇飞、陈启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9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62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28元、执行费1009元,合计7489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崇飞、陈启茂的银行存款74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志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祁嘉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