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号
被执行人:吴泽滨,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泽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对涉案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吴泽滨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吴泽滨名下20000元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吕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