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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497号

王槐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槐,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497号

原告:王槐,男,192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韬,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光华,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槐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王槐承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兰云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光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