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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更3号

杨浩坤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杨浩坤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刑更3号罪犯杨浩坤,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8日自动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第十项确定被告人杨浩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于2017年1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浩坤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杨浩坤于2015年8月6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会矫正后,于2016年9月2日吸食毒品被合川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28日19时30分许又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其朋友家中采用烤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于2017年1月2日18时许在合川区南办处XX大门附近被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派出所查获,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2017年1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浩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浩坤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浩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6年9月2日吸食毒品被合川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28日19时30分许又在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其朋友家中采用烤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1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浩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合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17]第5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4)合法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浩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合法刑初字第00551号刑事判决第十项对罪犯杨浩坤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杨浩坤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详见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敏

审 判 员  徐 映

人民陪审员  杨小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