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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507号

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晏礼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晏礼云,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晏群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晏礼云。被执行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晏群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同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