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英,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效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李俊英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9100000762518、外币账户卡号4135190001062768的牡丹双品牌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李俊英共计透支人民币115290.8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俊英仍未归还欠款。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李俊英被公安人员在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碳素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银行报案材料、书证及被告人李俊英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英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俊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但提出自己系因投资失败而导致无法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李俊英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9100000762518、外币账户卡号4135190001062768的牡丹双品牌信用卡一张。截止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李俊英共计透支人民币115290.8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俊英仍未归还欠款。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李俊英被公安人员在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碳素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英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抓获经过说明、银行报案材料、书证及被告人李俊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英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俊英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俊英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尹学迅
人民陪审员 王国光
人民陪审员 许丽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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