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97号
原告:柯林静,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张志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静诉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鹏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盛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