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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97号

柯林静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林静,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97号

原告:柯林静,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张志强,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静诉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鹏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盛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