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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948号

刘素萍与吴广文、徐宝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素萍,吴广文,徐宝巧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萍,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吴广文,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徐宝巧,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萍与被执行人吴广文、徐宝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目前暂不便处理。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王剑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