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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59号

赵浩屹申请执行范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浩屹,范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赵浩屹,女,生于1992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范兵,男,生于1989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赵浩屹申请执行范兵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到期抚养费1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范兵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10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范兵在叙永县江门新区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有补偿款2235元。因被执行人范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范兵的上述款项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兵在叙永县江门新区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补偿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光强

审判员  李忠林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