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字6243号
原告:马菲,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
被告:丁杰,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库尔勒市。被告贺苗苗,女,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住库尔勒市。
原告马菲诉被告丁杰、贺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菲负担。
审判员 张剑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