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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7307号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来、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周成来,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7307号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5043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成来,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82099900A,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6层。

法定代表人:邵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214429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黄堂东街688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来、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成来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成来、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6)苏0113民初7010号原告周成来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