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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特1号

戴和常与赵敬胜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戴和常,赵敬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特1号申请人戴和常,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赵敬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和常与被申请人赵敬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经东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赵敬胜于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戴和常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戴和常自愿放弃利息要求。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戴和常与被申请人赵敬胜于2017年1月12日经东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龚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玲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