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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74号

刘淑平与付海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淑平,付海亮,隗佳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74号

原告:刘淑平,女,1960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付海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隗佳鑫,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平与被告付海亮、隗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刘淑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平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立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