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74号
原告:刘淑平,女,1960年6月2日出生。
被告:付海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隗佳鑫,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平与被告付海亮、隗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刘淑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平撤回对被告付海亮、隗佳鑫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立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