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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7号

赵守元与刘怀光、李贤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守元,刘怀光,李贤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7号

原告:赵守元,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政,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怀光,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李贤武,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元诉被告刘怀光、李贤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守元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守元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