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7号
原告:赵守元,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政,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怀光,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李贤武,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元诉被告刘怀光、李贤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守元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守元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