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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320号

田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保安,范利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田保安。被执行人范利才。申请执行人田保安与被执行人范利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保安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范利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田保安赔偿款16991.78元、诉讼费2670元、执行费154元。共计19815.78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范利才支付赔偿款10176元、诉讼费2670元、执行费154元,共计13000元作一次性处理。其余执行款6815.78元放弃执行。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