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龙明。
被执行人:段宇,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被执行人:郭太英,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段宇、郭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宇、郭太英支付贷款本金21343.86元、违约金41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22元,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段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38**小汽车,该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贷款本金21343.86元、违约金41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22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萌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