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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9868号

郑宝生与余凤祥、应春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宝生,余凤祥,应春彩,陶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9868号

原告:郑宝生,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董永进,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凤祥,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应春彩,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陶伯永,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郑宝生与被告余凤祥、应春彩、陶伯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余凤祥、应春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告陶伯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生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凤祥、陶伯永、应春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

本院查明:被告余凤祥、应春彩于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余凤祥经被告陶伯永担保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郑宝生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如债务人未能按时归还而产生诉讼的,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担保人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之后,三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因本案诉讼用去律师代理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凤祥、应春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宝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告陶伯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陶伯永、余凤祥、应春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凯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朱玲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