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290号
原告:宋蕾,女,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江县华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佛荫镇工业集区。
法定代表人:袁绪浩,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社区。
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蕾与被告合江县华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蕾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宋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难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