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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2280号

齐迹诉祁宝志、苏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迹,祁宝志,苏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280号

原告:齐迹,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祁宝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苏子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迹诉被告祁宝志、苏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迹负担。

审判员  方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