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2280号
原告:齐迹,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祁宝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苏子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迹诉被告祁宝志、苏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迹负担。
审判员 方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