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
负责人:蔺霞,行长。被执行人柴伟,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柴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