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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52号

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52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85年4月9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杜某,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