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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829号

毛某某、张某某与毛某A、毛某B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毛某A,毛某B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829号

原告:毛某某。

原告:张某某。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某某(由青浦区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

被告:毛某A。

被告:毛某B。

原告毛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毛某A、毛某B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毛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