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76号原告段某,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代某,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杨某某,男,约30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赵 俊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章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