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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9号

田春霞与俞荷泉、俞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春霞,俞荷泉,俞某,张多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田春霞,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俞荷泉,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俞某,女,2003年3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张多妹,女,194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田春霞与被执行人俞荷泉、俞某、张多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1)园民初字第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俞荷泉、俞某、张多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荷泉、俞某、张多妹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50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俞荷泉、俞某、张多妹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殷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