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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1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浙江万仕兴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浙江万仕兴机械有限公司,单利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1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168号-176号,组织机构代码84685814-X。

法定代表人:胡正茂,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万仕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同胜路5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5909-1。

法定代表人:单连珍。

被执行人:单利明,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与浙江万仕兴机械有限公司、单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952961.88元。本院在执行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万仕兴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房及土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优先受偿20727885.85元;被执行人单利明所有的房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华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周智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沈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