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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刑初135号

杜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杜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康,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代理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康及其辩护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的闫某经汪某介绍将其一台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运至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原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供赵某开采石料使用,因赵某没有开采石料相关手续,闫某拒绝开采石料并将挖掘机停放在该石料场附近。同年4月18日17时许,闫某在与赵某就挖掘机运费问题协商一致后将挖掘机拉运走。同日21时许,河南省郑州市的张某2经刘某1介绍将其一台与闫某挖掘机型号和外观基本相同的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运至上述石料场附近供欧某开采石料使用,因欧某也没有开采石料的相关手续,张某2同样拒绝开采石料并将挖掘机停放在闫某原停放挖掘机处附近。其间,汪某将闫某拒绝开采石料一事和挖掘机停放位置告诉了被告人杜康,后杜康得知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经营石料场的侯某需使用挖掘机,其为了从中赚取费用即联系了侯某。接着,杜康于同年4月20日三次拨打闫某手机要求租用其挖掘机,闫某均表示拒绝。同年4月21日19时许,杜康与侯某约定好租用挖掘机价格并收取侯某10000元现金后,遂带着侯某的挖掘机驾驶员杨某等人来到宋疃镇军王村龟山原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使用杜康自行配制的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通用钥匙将该台挖掘机拉运至侯某的石料场开采石料。当晚21时许,张某2发现挖掘机丢失,并于次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同年4月25日,张某2及其父亲张某1在侯某采石场将挖掘机找回。经鉴定,张某2丢失的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价值为12870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康耍威风、逞霸道,用私自配制的钥匙强行将他人价值1287000元的挖掘机开走占用,租赁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辩护人张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被告人杜康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的闫某经汪某介绍将其一台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运至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原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供赵某开采石料使用,因赵某没有开采石料相关手续,闫某拒绝开采石料并将挖掘机停放在该石料场附近。同年4月18日17时许,闫某在与赵某就挖掘机运费问题协商一致后用板车将挖掘机拉运走。同日21时许,河南省郑州市的张某2经刘某1介绍将其一台与闫某挖掘机型号和外观基本相同的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运至上述石料场附近供欧某开采石料使用,因欧某也没有开采石料的相关手续,张某2同样拒绝开采石料并将挖掘机停放在闫某原停放挖掘机处附近。其间,汪某将闫某拒绝开采石料一事和挖掘机停放位置告诉了被告人杜康,后杜康得知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经营石料场的侯某需使用挖掘机,其为了从中赚取费用即联系了侯某称有一台挖掘机可租赁给其使用,侯某表示同意。接着,杜康用从汪某处得到的闫某手机号码,于同年4月20日三次拨打闫某手机要求租用其挖掘机,闫某均表示拒绝。同年4月21日19时许,杜康与侯某约定好租用挖掘机价格并收取侯某5000元现金后,遂带着刘某2及侯某的挖掘机驾驶员杨某来到宋疃镇军王村龟山原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误认为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挖掘机系闫某的挖掘机,即使用杜康自行配制的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通用钥匙将该台挖掘机拉运至侯某的石料场开采石料。当晚21时许,张某2发现挖掘机丢失,并于次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同年4月25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从侯某处将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同日返还张某2的父亲张某1。同年5月25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车辆编号835-70028936、识别号JBT03592的卡特彼勒336D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1287000元。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杜康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4月22日16时20分,挖掘机个体张某2通过口头报称,同年4月18日,其将自家挖掘机拉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石料场附近准备干活,期间一直停放在此。4月21日21时许,其发现挖掘机被人拉走。该挖掘机为黄色卡特336D大型挖掘机,车辆编号835-70028936,设备序号JBT03592,价值约200余万元。(2)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杜康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朋友网吧内被该所民警抓获。(3)手机通话记录,载明:被告人杜康手机181××××0333于2016年4月19日22时44分、4月20日1时40分、1时52分拨打闫某手机153××××9111;于4月20至4月21日案发前后频繁拨打汪某手机170××××9571。(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扣押及发还清单,载明:2016年4月25日,该队从侯某处将一台黄色卡特CAT336D型挖掘机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同日返还张某1。(5)融资租赁协议及转让协议,载明:编号835-70028936、设备序号JBT03592的卡特彼勒336D型挖掘机登记车主为王付力。(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械转让合同,载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CAT0336DTKKT00239的卡特336D型挖掘机机主为闫某。(7)协议书、谅解书,载明: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杜康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2的父亲张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8)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前科情况核查说明,载明: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全国吸毒人员信息库,被告人杜康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被告人杜康的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杜康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言:其曾用名赵镇。2016年4月15日晚,其让“黑蛋”联系捣石料的一台河南许昌的卡特336D型黄色挖掘机来到淮北,其与“黑蛋”将挖掘机拉至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其交给“黑蛋”8000元付板车运费。挖掘机老板可能因其采石料没有证件许可不愿干活,挖掘机在料场停了三四天。4月18日或19日下午,挖掘机老板支付其4000元运费后将挖掘机拉走。挖掘机不愿进场干活期间,杜康跟其联系,说有人要用这台挖掘机,其让杜康找“黑蛋”把8000元运费退给其,再跟挖掘机老板联系。其未告诉过杜康挖掘机的事,杜康知道挖掘机的事应该是“黑蛋”告诉他的。欧某找来过一台卡特336D型黄色挖掘机,停放位置距离其找来的挖掘机停放位置二三百米,其在料场看到欧某找来的挖掘机时其找来的挖掘机已经离开。没多久,欧某打电话告诉其他找的那台挖掘机被盗,后杜康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作证说他拉走的挖掘机就是其之前找来的河南许昌那台卡特336D挖掘机,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其手机号159××××1212,挖掘机机主手机号153××××9111。(2)证人闫某证言:2016年4月12日或13日,淮北烈山一个叫小汪的人联系其到淮北干活。4月15日晚八九点钟,其挖掘机到了淮北,小汪和另一个小伙子把其带到淮北和符离交界处的一个山口石料场,小汪付了6000元板车运费,让其捣石头,其觉得不合法,就没愿意干活,挖掘机就一直在石料场停了3天左右。之后几天,其联系不上小汪,想离开,但手机尾号1212的小伙子不让离开,他说他给了小汪10000元运费,让其支付10000元才让走。4月18日,其找手机尾号1212的小伙子协商,支付给他4000元,当日下午离开。卡特挖掘机的钥匙是通用的,能发动任何一台卡特牌挖掘机。其挖掘机在淮北期间,有个手机尾号0333的人与其联系,说是小汪给他的手机号,想租其挖掘机,其说其已经在老家河南许昌县,挖掘机还在烈山石料场内,但其实其已悄悄让人把挖掘机从石料场拖走了,就没有同意。(3)证人汪某证言:其绰号“黑蛋”。2016年4月中旬,其帮赵某找来一台河南许昌黄色卡特336D型挖掘机捣石头,约在4月十几号22时许运到淮北宋疃镇军王村龟山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的山口,板车运费8000元由赵某通过其交给板车司机。挖掘机老板认为捣石头不合法不愿干活,将挖掘机停在石料场内。其间,有一次其和杜康聊天时告诉了杜康。第二天杜康就找其说想使用这台挖掘机去符离镇干活,并让其打电话给挖掘机老板联系,其将老板的手机号给了杜康,让杜康自己联系。后杜康告诉其挖掘机老板同意他使用挖掘机,但是老板和驾驶员都回河南了,之后其没再问过这事。其没有带杜康指认过那台挖掘机,但曾告诉杜康挖掘机停放在烈山区宋疃镇龟山中铁四局石料场处,是一台黄色卡特牌336D型挖掘机。有一次其和赵某在石料场看到一台和其找来的卡特挖掘机一样的黄色挖掘机,距离其找来的挖掘机三四百米。其不知道河南许昌挖掘机离开的事,也没有对杜康说过,他也不知道。其让杜康给闫亮亮转的钱与河南许昌的这台挖掘机没有关系。(4)证人周某1证言:其乳名晃晃。其和赵某为了找汪某一起去过杜康家,其没有在石料场见过杜康,也未和赵某一起带杜康去石料场指认过挖掘机的位置。河南许昌这台挖掘机是汪某给赵某找的,后来挖掘机老板自己将挖掘机运走。(5)证人周某2证言:其和赵某为了找汪某找过杜康一两次,但都没见到杜康。其未带杜康去石料场看过一台河南卡特挖掘机。(6)证人欧某证言:其乳名瑶瑶。2016年4月,其准备租用一台挖掘机在宋疃镇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捣山皮,其朋友刘某1通过网上认识一个河南郑州的挖掘机老板张某2,刘某1告诉张某2准备租用他的挖掘机到淮北这边装山皮,租赁费每月50000元,从郑州运挖掘机的板车费用由租用方支付,刘某1把相关事项联系好后把张某2的联系方式给其,其告诉张某2干活的具体地点。同年4月18日20时许,张某2的挖掘机被运到淮北和宿州市符离集交界处,其将挖掘机接到中铁四局石料场内,并将板车费用5000元交给板车司机。其告诉张某2用他的挖掘机挖山皮,张某2因其没有相关证件不愿意干,怕相关部门查扣他的挖掘机。后来其让张某2将挖掘机停放在中铁四局石料场机口处。4月21日21时许,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挖掘机早上还在料场停着,现在没有了。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当晚20时许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前边带着,挖掘机跟在车后被开走。后来张某2的父亲也来了,其和刘某1帮张某2和他父亲于4月25日找到挖掘机。(7)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其帮欧某联系的河南的黄色卡特牌336D型挖掘机来到宋疃镇军王村龟山石料场帮欧某挖土和山皮,欧某支付5000元板车运费。因欧某没有相关开采手续,挖掘机老板不愿干活,将挖掘机停在石料场内。4月21日21时许,其接到欧某电话说挖掘机不见了,其与欧某等人帮挖掘机老板寻找,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挖掘机被拉到符离方向,后欧某告诉其在符离集夏刘寨村找到。其之前在龟山石料场看到另一台黄色卡特336型挖掘机,停的位置距离其联系的这台挖掘机约二三百米,是一个叫“黑蛋”的人联系来干活的。这台挖掘机在其联系的挖掘机来之前已经离开石料场。(8)证人侯某证言:2016年4月中旬,其让杜康帮忙找挖掘机使用,杜康是搞石料场和挖掘机中介的。几天后,杜康说他弟弟有一台卡特336D型挖掘机,但是还没和挖掘机机主谈好。其找到杜康的合伙人刘某2了解情况,刘某2说杜康弟弟的料场有一台卡特挖掘机进场后没有干活,但杜康的弟弟已经付给挖掘机机主8000元板车运费,挖掘机机主要把挖掘机运走,杜康的弟弟不同意,说谁出8000元谁就能使用这台挖掘机。4月21日中午,杜康给其打电话说他们跟挖掘机主说好了,问其要不要挖掘机,要的话付8000元才能用,租赁费每月60000元,其表示同意。当日18时许,其与杜康在符离镇天怡宾馆协商先支付10000元,余款以后再付。其安排司机陆某开车带刘某2去银行取款10000元,其借来交给杜康,杜康未打收条。19时许,杜康说挖掘机机主和司机都去河南了,其遂安排驾驶员杨某跟着杜康和刘某2开着杜康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去淮北宋疃镇军王村龟山中铁四局石料场拉了一台黄色卡特CAT336D大型挖掘机,当天夜里就到褚庄村与夏刘寨村交界的北山石料场干活了。4月25日,有一个自称是挖掘机机主的人给其打电话说他的挖掘机被盗,并已报案,其与对方相互了解情况后将挖掘机还给河南机主。(9)证人陆某证言:2016年4月21日傍晚,其帮朋友侯某开车带他朋友去符离的农商银行取了钱,不知道是做什么的。(10)证人刘某2证言:2016年4月,侯某问杜康能不能帮他找台挖掘机使用,杜康说可以联系看看。后其听杜康说他淮北一个叫“黑蛋”的朋友给他联系了一台挖掘机。4月21日,杜康和侯某在符离天怡宾馆谈租用这台挖掘机的事,之后侯某向其借了10000元说是付给杜康租用挖掘机。过了一会,杜康带着侯某的驾驶员抗抗去拉挖掘机,其也去了。进入符离和淮北交界处的一个山口后,杜康带路找到一台黄色卡特牌挖掘机,抗抗把挖掘机开上板车拉到符离,其和杜康开着桑塔纳一直跟在后面。这台挖掘机是“黑蛋”介绍给杜康,杜康又介绍给侯某的,但不清楚他们具体怎么联系的。有一次杜康给一个河南挖掘机老板打电话,其在场,杜康说这个河南的老板就是给侯某介绍的那台挖掘机老板,他们之间是协商好的,但其没见过这个老板,也不知道他和杜康怎么协商的。(11)证人杨某证言:2016年4月21日19时许,侯某让其去拖个挖掘机,后杜康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带着其和他的一个朋友到军王村附近的一个料场拉了一辆黄色卡特336D型挖掘机。杜康让其联系了一辆板车,并将挖掘机钥匙交给其。杜康开着桑塔纳在前面带路,其将挖掘机开到淮北和符离交界的高速公路桥约200米路南的加油站处,将挖掘机开上板车,并与杜康一起将挖掘机拉到符离方向的化肥厂。凌晨3时许,侯某让其将挖掘机开到符离镇夏刘寨村附近侯某的料场干活。(12)证人万某证言:2016年4月21日傍晚,有人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横口加油站给符离一个叫侯某的人拖个挖掘机,其开着皖L×××××板车到后,一个小伙子把挖掘机开到其板车上坐到副驾驶,其将挖掘机拉到化肥厂。凌晨一二点钟,那个小伙子又让其将挖掘机拖至符离镇夏刘寨村附近的一个山口内。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2陈述:其家在网上留的挖掘机信息,雇主瑶瑶电话联系其,说是中铁四局的,有工程要干。2016年4月18日21时许,板车将其家编号835-70028936、设备序号JBT03592黄色卡特336D大型挖掘机带到101省道附近石料场路边,雇主将挖掘机接到石料场内,并支付给板车司机5000元运费。雇主让用挖掘机捣山,因挖掘机没有捣锤就没同意干,准备再找板车把车拉回家。4月21日6时许,其看到挖掘机还在场地上,当晚21时许发现挖掘机不在了。(2)被害人张某1陈述:其家有一台卡特牌挖掘机,2016年2月,其家在网上发布了租赁挖掘机信息。同年4月中旬,有个叫刘东(音)的人与其联系,说是中铁四局的要租用挖掘机。4月18日晚上,其按照刘东发来的手机定位地址来到淮北宋疃与符离集交界处的龟山石料场附近,刘东安排一个叫瑶瑶的小伙子带其去石料场。因挖掘机没有安装捣石头用的捣机锤,瑶瑶让安装好后再捣石头,其没愿意干并准备离开,挖掘机暂时放在料场。4月21日21时许,挖掘机不见了,通过石料场的监控看到挖掘机在当天19时许被一辆深色桑塔纳轿车带着一辆板车拉走了。次日,其子张某2报案。4月25日,经多方打听在符离集镇的一个山口内找到。石料场老板说是一个叫“黑蛋”的小伙子自称挖掘机是他的,并以每月50000元的价格租赁给自己。该挖掘机登记户主是王付力。4.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卡特彼勒挖掘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2016年5月25日,经该中心价格鉴定,车辆编号835-70028936、识别号JBT03592的卡特彼勒336D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287000元。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公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石料场内及案发现场情况。(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载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杜康辨认出介绍其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石料厂拖运卡特336D型挖掘机的赵某及绰号叫“黑蛋”的汪某;同年6月13日,被告人杜康未辨认出手机尾号为9111的卡特牌336D型挖掘机机车主闫某;同年4月28日,侯某辨认出帮其联系挖掘机的被告人杜康。(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载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杜康自行引领侦查员来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龟山中铁四局石料场附近一山口处,指认同年4月21晚与杨某、刘某2开黑色桑塔纳轿车从符离镇到此处开走一辆黄色卡特牌336D型挖掘机至宿州市符离镇。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杜康供述:2016年4月中旬,汪某从网上联系了一台河南许昌的卡特336D型挖掘机帮赵镇干活,机主手机号153××××9111。挖掘机来到淮北烈山军王村龟山中铁四局赵镇的石料场,因料场捣机设备未到位,挖掘机一直停在料场未使用。汪某说从河南来淮北的拖运板车运费8000元是他从赵镇处拿来支付的,后挖掘机老板要开走挖掘机,赵镇不同意。之后没几天,侯某跟其说他的料场急着用挖掘机,听说赵镇料场这台卡特336D没有使用,就让其帮着联系,其想从中赚取中介费,即让汪某联系此事。其间,其给挖掘机老板打过一次电话,想在拉挖掘机时使用他的司机,挖掘机老板说司机联系不上,但同意其拉挖掘机。4月21日中午,赵镇带其去料场指认了那台挖掘机的位置,当时赵镇的朋友晃晃也在。当天下午,其联系侯某在符离镇天怡宾馆见面,当时其朋友刘某2在场,其和侯某约定挖掘机租赁费每月60000元,事后侯某再另付给其10000元介绍费。傍晚六七点钟,其和刘某2及侯某的司机抗抗一起,开着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其带路,来到军王中铁四局石料场,料场内就一台赵镇曾带其指认过的挖掘机,挖掘机老板回河南了,料场没有其他人在。其将自己买的卡特挖掘机钥匙交给抗抗,抗抗将挖掘机开到淮北和符离镇交界的横口村加油站附近用板车拉回符离镇。当天侯某付给其5000元,其按照汪某的安排将3000元微信转账给闫亮亮,用于还闫亮亮之前帮汪某找挖掘机的中介费。大概二天后,其在符离镇夏刘寨村侯某石料场见过那台卡特挖掘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康用私自配置的钥匙将他人价值1287000元的挖掘机开走占用,租赁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康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玉文

审 判 员  李晓婷

代理

审判员  屈曙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