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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536号

朱仁岳与江少华、庄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仁岳,江少华,庄启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36号

原告:朱仁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31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江少华,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金桥头19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庄启恒,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岳与被告江少华、庄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仁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仁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

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