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1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漆树村仲麦组,身份证号:522423196901089629。被告朱某,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漆树村仲麦组,身份证号:52242319670623363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刘仁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