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225号原告谢东航,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超,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沙,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红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长春,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思源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东航委托代理人刘超、周丽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红军、徐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东航诉称:2015年10月12日,被告解红军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谢东航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1日止,被告徐长春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本息之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解红军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徐长春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解红军、徐长春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解红军向原告谢东航借款2万元,被告徐长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款合同借款方解红军借款用途周转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利息(月息)2%……还款方式现金,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相关问题:如借款方违约或拖欠借款等其他原因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过户费等)都有借款方承担与贷款方无关……保证方: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借款方负连带责任归还借款本息,保证期限为借款方偿清贷款方本息日止……借款人解红军,连带保证方徐长春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解红军担保人徐长春2015年10月1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因向二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谢东航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银行转账凭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谢东航与被告解红军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徐长春之间的担保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解红军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解红军归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解红军在借据中对律师代理费用承担所作的约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解红军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徐长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故被告徐长春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长春对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解红军、徐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谢东航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长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解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东航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谢东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解红军、徐长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
审判员 张思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