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07号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14号。
负责人:叶宝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云聪,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菊芬,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潘华梁,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为与被告莫云聪、陈菊芬、潘华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3024.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郭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