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10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
被
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77877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钢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1778775.6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