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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保107号

顾友玲、李钢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友玲,李钢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10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

被

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钢峰,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77877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顾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钢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1778775.6元,冻结12个月。

审判员  陈蓉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