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刑终43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程省(曾用名黄成省),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田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滥伐林木罪,2016年11月2日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程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桂102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程省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并讯问上诉人黄程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2014年11月26日,田阳县人民法依法对梁某1诉被告人黄程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黄程省向梁兰英返还因云桂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取得的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款98880元,并由被告人黄程省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008元,以上共计103188元。判决后,被告人黄程省知道其卡号为62×××71的农业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即另外办理一张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让田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将补偿款98880元转到该账户上。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黄程省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梁兰英向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程省所有的桂L×××××丰田凯美瑞牌轿车(以下简称丰田轿车)依法予以扣押。次日,被告人黄程省得知丰田轿车被扣押后,即到田阳县人民法院闹称丰田轿车已转让给陈某,但拒绝提供转让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执行人员拍桌子。当日,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告人黄程省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被告人黄程省拒绝签收。被告人黄程省的丰田轿车被本院扣押后,案外人陈丽美于2015年6月10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执行回转,田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日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同年7月30日,陈丽美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丰田轿车为其所有,停止对该车的扣押。2015年10月10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2016年3月2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告人黄程省采取拒接电话、躲避等方式拒不执行判决,也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15年后,被告人黄程省对其与陈丽美合伙经营的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在巴别乡大录村的养羊基地进行建设、引进羊种等,并装修其位于田阳县头塘镇百里村治使屯的楼房。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田阳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黄程省名下有一辆丰田轿车;其于2015年3月2日、5月29日,与陈某合伙分别注册成立广西田阳县牧盛畜牧有限公司、广西田阳某1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2015年6月1日,户名为黄程省的43×××29的工行账户共收到款项66000元,户名为黄程省的61×××63的商业银行帐户有存款20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执行申请书、(2014)阳某2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银行卡查询明细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2015)阳某3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1)梁某1与黄程省、田阳县金福地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黄程省返还其因云桂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取得的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款共98880元,黄程省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008元,共计1031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黄程省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梁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被告人黄程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黄程省拒不履行,并拒绝接听执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或躲避执行人员,后本院依法扣押黄程省的丰田轿车。(2)2015年6月1日,分别有16000元、50000元的款项存入户名为黄程省的43×××29的工行账户,有20000元款项存入户名为黄程省的61×××63的商业银行账户。2、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45-2号执行裁定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黄程省的丰田轿车被田阳县人民法院扣押后,案外人陈某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执行回转,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后,陈丽美不服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丰田轿车为其所有,停止对该车的扣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丰田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黄程省等情况。4、企业基本信息、电脑咨询单、成员列表证实,(1)广西田阳县牧盛畜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程省,于2015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黄程省、陈某。(2)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程省,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黄程省、陈某。(3)广西田阳某1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为陈某,于2015年5月29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黄程省、陈某分别认缴出资额各35万元。5、证人梁某1证实,其与黄程省、田阳县金福地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其于2015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告知其说,涉案的补偿款98880元已被黄程省转走。其得打电话给黄程省,想叫他还给钱,但他拒不接电话。其经了解,得知黄程省在田阳县巴某办了养羊养殖场。6、证人黄某1证实,2015年,黄程省在百里村治使屯建有一栋双开间五层的楼房,该楼房一楼为车库,一二楼的外墙贴有朱红色的瓷砖,三至五楼外墙贴有金色的瓷砖等。2015年11月开始内部装修,其装修很豪华。7、证人梁某2、陆享自诉材料证实,其二人是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2015年6月8日上午,执行局发现黄程省的丰田轿车停放在田阳县人民医院院内,就组织人员将该车扣押。次日,黄程省得知后来到法院闹称,法院押车不通知其本人,该车已经转让他人,法院无权扣车。主办人梁某2向黄程省解释时,黄程省不听从,向黄程省制作笔录后,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黄程省时,黄程省拒绝签收,后执行人员只能将以上文书材料留置送达给黄程省。梁某2还证实,其是申请人梁某1与被申请人黄程省合同纠纷执行案的主办人。该执行案立案后,其电话通知时,黄程省总说没有时间,或者说在外地,拒不到法院,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给黄程省。8、证人黄某2、何某证实,其是本院执行工作人员。梁某1与黄程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梁某1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黄程省家找黄程省,但黄程省拒绝接电话或躲避。2015年6月8日上午,执行局依法扣押黄程省的丰田轿车。次日,黄程省得知后来到法院闹,说法院没有权利扣押该轿车,他已将车该转让给陈某。当时黄程省说话很大声,还用力拍桌子。执行人员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送达给黄程省签收时,黄程省看后说:“我就是不签字,能拿我什么样”,后就走了。当时黄程省称该车已转让给陈某,但却说不出何时转让,也不能提供转让手续。9、证人陈某证实,(1)其与黄程省是朋友关系。2014年后,黄程省在养羊场的羊圈、办公场所、民工宿舍楼等基础建设投入十几万元。2015年5月份,其与黄程省在巴某投资山羊养殖场,工商登记每人出资35万元。2015年6月,羊苗进圈后,养羊场每个月需要投入约2万元运转。(2)2016年春节后,其到黄程省家吃饭时,见到黄程省家内部装修很豪华,黄程省说是2016年春节前装修完毕的。10、被告人黄程省在公安机关供述,(1)其与梁某1、田阳县金福地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至2016年3月,其并没有给付梁某1补偿款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3188元。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给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其拒绝签字。(2)其在田阳县投资了1600多万元办了几个山羊养殖场,装修在田阳县头塘镇百里村治使屯一栋五层楼房花了50多万元,2012年出售在南宁市金花路方园社区12栋2号商品房得几十万元,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但其与梁某1有债务纠纷,待纠纷解决后,其才会履行判决的义务。(3)其卡号为62×××71农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其就另外办一张卡号为62×××75的农行卡提供给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汇云桂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取得的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款共98880元到该账户上。
二、滥伐林木事实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黄程省为建设其公司(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在田阳县巴别乡大录村扶贫产业良种山羊养殖项目的基地,以每立方米700元的价格购买大录村谷某位于该屯“路水”、“农排”(地名)的集体林木。后被告人黄程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农某1、苏某1等人到“路水”、“农排”林地内,使用油锯等工具砍伐林地内的林木。经百色市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4立方米,出材量为30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价值19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滥伐林木的现场位于田阳县巴别乡大录村谷某“路水”、“农排”及现场概貌等情况。2、指认堆放林木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滥伐的林木部分还堆放在砍伐现场,部分堆放在田阳县四季丰畜牧有限公司等情况。3、滥伐林木案调查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4立方米,出材量为30立方米,价值19500元,并已告知涉案当事人。4、田阳县林业局证明,田阳县巴别乡大录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涉案的林木为大录村谷秋屯村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田阳县巴别乡2014年扶贫产业良种山羊养殖项目实施扶施协议书及实施方案、田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巴某2014年扶贫产业良种山羊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在巴别乡大录村的良种山羊养殖项目系巴别乡人民政府引进的扶贫产业等情况。6、证人农某1、苏某1证实,2014年农历9月某日,黄程省找农乐喜、苏光导去砍伐黄程省与谷秋屯购买的林木用于养羊场的建房,其二人同意后,黄程省就带其二人到谷某指认砍伐地点,后二人与周花盼、农某2戏就带油锯及砍刀到“路水”(地名)砍伐杉木。四个人一共砍了三天,共砍伐656株林木。7、证人蒙某1证实,其在2011年至2014年8月任巴别乡大录村谷某组长。2014年8月某日,黄程省到其屯里找村民说,要在其屯里建设一个养殖场,需要木材建设,要与屯里购买杉木,后屯里村民讨论决定以每方700元的价格出售林木。屯里只管卖林木,砍伐林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黄程省的事。8、证人黄某3证实,2015年元月起,其任大录村谷某小组长。2014年6月起,黄程省开始在谷某建设羊舍,2015年4、5月开始购进羊种进行圈羊。2014年农历8月某日,巴某乡长黄某4、副乡长陆某1、建设站站长苏某2和养羊老板黄程省到谷某考察饮水水源问题后,与屯里每户代表在其家中,黄程省提出,与谷某购买杉木用于建设羊舍,后在场的全体村民一致同意把谷某界内的“路水”、“农排”(均为地名)所有的杉木以每立米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程省。同年农历9月30日,其发现“路水”的林木被全部砍倒。十多天后,苏某2打电话叫其带工人到“农排”砍伐林木,其带工人到现场指界砍伐的四至范围后,就回家了。一两个月后,其见帮黄程省看守羊圈的“老潘”和大录屯的“爸华”用挖掘机将林木拉下山。至2016年1月,黄程省共给付其木材款25200元。9、证人苏某2证实,其是大录村挂村干部,负责与巴别政府引进大录的企业联系。2014年农历9月某日,其与乡长黄某4、副乡长陆某1、养羊老板黄程省在黄某3家时,黄程省提出,欲与谷某村民购买木材用于建设羊舍,后在场的谷某村民代表一致同意把谷某界内的“路水”、“农排”(均为地名)的杉木以每立米7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程省。当时黄程省说:“木材什么时间可以解决,我的羊圈急需木料?”黄某4问其:“是否可以砍伐木材,这个项目是乡里引进的项目,必须尽快解决”,其说,不能马上砍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后黄某4交代其协助黄程省办理砍伐林木的相关手续。其回到乡政府后,将该情况汇报给分管林业站的乡政府武装部长陆某2,陆某2叫其帮有林木的农户写申请书,交给他去协调相关部门。后其找到蒙某1、蒙某2、黄某3、黄某5四户,帮他们写好申请书交给陆某2。之后,乡政府是否办理得采伐许可证及政府领导是如何答复黄程省,其就不清楚了。10、证人陆某2证实,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其负责巴某林业站工作。2014年8月某日,巴别乡政府引进的扶贫项目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养羊)的老板黄程省问其,建设羊场需要木材如何处理。后其了解得知,砍伐林木要按规定申请报批才能砍伐,乡领导就安排苏某2以蒙某1、蒙某2、黄某3、黄某5四户林农的名义写一份申请报告交给其。9月份某日,其将报告交给林业局办公室后,就没有再过问是否办理得采伐许可证,黄程省也没有向其问过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事。11、被告人黄程省供述,(1)巴别乡政府引进其成立的田阳县四季丰畜牧业有限公司到大录村谷某养羊作为扶贫示范项目。2014年7、8月份后某日,其向副乡长陆某1汇报,是否可以就近取附近村屯的木材来建设羊舍,陆某1说要问巴别林业站后再答复他,当时苏某2也在场。之后某日,其与乡长黄某4、陆某1、苏某2到谷某小组长(指黄某3)家时,向在场的村民提出要购买谷某山上的杉木用于建设羊舍,后在场的小组长及村民均同意将谷某“路水”、“农排”的林木以每立米700元出售给其。一个星期后某日,其交代大录屯的“啊乐喜”、“爸四部”有空帮其砍伐林木,同时也交代小组长带工人上山指认砍伐四至范围。后其交代其父亲潘仁飞过后用挖掘机将林木拉回。(2)其砍伐林木并没有政府的相关批文。另查明,因黄程省涉嫌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将案件移送田阳县公安局。2016年3月9日,田阳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黄程省于2016年5月7日将执行款120000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田阳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田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移送、立案及被告人黄程省的到案经过等情况。2、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6年5月7日,被告人黄程省将执行款120000元交到本院。3、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程省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程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程省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林木蓄积量共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程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程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程省是经政府部门同意后才砍伐林木及被告人黄程省提出其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人黄程省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滥伐林木是用于扶贫项目建设,主观恶性较小,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信。但被告人黄程省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在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才履行执行义务,其无视司法判决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程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即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量共44立方米,数量较大。综上,被告人黄程省一人犯数罪,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不符合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程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诉人黄程省上诉提出,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因其确实无钱履行,其帐号62×××71的农业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其并不知道,其重新办理新卡是银行通知其办理,并非逃避执行,其在田阳县头塘镇百里村治使屯装修房子,是三兄弟共同出资,其在巴某投资山羊养殖场是合伙人陈某出资,其并非否认自已的罪行而是存在客观原因;其砍伐林木是用于扶贫项目建设,是经乡长和副乡长同意且其已将砍伐林木报告交给林业有关部门。综上,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从轻处罚,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二审经审理,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本案的证据,原审法院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程省的上诉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1、对于上诉人黄程省上诉提出,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因其确实无钱履行。经查,田阳县人民法院冻结上诉人黄程省帐号62×××71的农业银行卡,已依法告知黄程省和农业银行;黄程省出资在田阳县头塘镇百里村治使屯装修房子,有证人证言笔录证实,黄程省亦供认,足以认定;黄程省在巴某投资山羊养殖场,有企业基本信息、电脑咨询单、成员列表及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黄程省、陈某分别认缴出资额各35万元。可见,上诉人黄程省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2、对于上诉人黄程省提出砍伐林木是用于扶贫项目建设,是经乡长和副乡长同意且其已将砍伐林木报告交给林业有关部门。经查,砍伐林木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砍伐,政府乡长和副乡长的意见不能替代合法的手续,黄程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蓄积量共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程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黄程省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林木蓄积量共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黄程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黄程省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滥伐的林木是用于扶贫项目建设,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程省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眺东
审判员 麦珊连
审判员 梁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