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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9552号

上海三元全佳乳业有限公司、丁桂东与上海众轻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桂东,上海三元全佳乳业有限公司,上海众轻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9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桂东,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元全佳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维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凡,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轻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宝,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桂东、上诉人上海三元全佳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众轻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丁桂东是以什么身份为谁提供劳务并因何种原因受伤,即涉案赔偿义务人究竟是谁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原审判决未能充分查明相关事实及厘清赔偿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桂东、上诉人上海三元全佳乳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1.50元及5,101.52元,予以分别退回。

审 判 长  朱红卫

审 判 员  武之歌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