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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284-1号

盛皖东与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盛皖东,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284-1号申请执行人盛皖东,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盛皖东与被执行人李刚财产赔偿损害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皖0122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李 冬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