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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31号

杨国林与卢凤彬、杨路琼、杨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林,卢凤彬,杨路琼,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卢凤彬,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路琼,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荣,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卢凤彬、杨路琼、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毛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成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