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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786号

张志明与齐阿碧娅琴、齐阿里玛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明,齐阿碧娅琴,齐阿里玛斯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786号

申请人:张志明(身份证号:1323311968********),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号**栋***室。

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身份证号:6301021964********),女,蒙古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号*栋***号。

被执行人:齐阿里玛斯(身份证号:6301051967********),男,蒙古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号*栋***号。申请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齐阿里玛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齐阿里玛斯给付申请人张志明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张志明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宏博

审判员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包延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