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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22号

胡玉宝与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大竹林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大竹林连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322号

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大竹林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210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36479P。

负责人:杨渝梅。

原告胡玉宝与被告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北大竹林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胡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