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2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女,汉族,退休工人,1954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宫镇龙宫村。
申请执行人:何春岩,男,满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宫镇龙宫村。
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宫镇龙宫村。
被执行人:沙喜安,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户藉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宫镇红旗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宫镇龙宫村,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桂芳、何春岩、王丽萍申请执行沙喜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张连进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