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52号
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孟州市西黄河大道。
被执行人:杨红霞,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5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杨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红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3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原魁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