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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657-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657-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小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智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厚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招远市招金大秦家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成业

审判员  刘彩彬

审判员  韩忠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周庆—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