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9号
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95128A。
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利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辰佳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辰佳大厦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4536341T。
法定代表人:陈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辰佳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2元,减半收取计21576元,由原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晔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马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