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毅佳,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尾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曾毅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收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买收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应由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新50号,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 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