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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4号

曾毅佳与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毅佳,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毅佳,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尾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曾毅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收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买收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应由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新50号,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 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