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鸿宝(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694158-1。法定代表人林清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昆平,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鸿宝(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5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昆平应向申请执行人鸿宝(福建)鞋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967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昆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昆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昆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昆平名下有牌照为闽C×××××大众牌汽车一部,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昆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郑昆平名下的该车辆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现被执行人郑昆平尚有27967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38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鸿宝(福建)鞋塑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荣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