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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9220号

孟庆瑞与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孟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庆瑞,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孟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220号

原告:孟庆瑞,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孟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孟庄村。

负责人:孟凡圣,系该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瑞诉被告邳州市邹庄镇邹庄村孟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瑞负担。

审 判 长  冯宪勇

代理

审判员  闫良芳

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