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伟全,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怀集站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柳明,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伟全犯抢劫罪一案,于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伟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黎伟全在湖南耒阳市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同年12月跟随邱明铃(已判决)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123号南栋5楼东户、花板桥药材市场A栋六楼602室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自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黎伟全伙同邱明玲、赵晓梅、陈小波、黄启明、殷士华、杨杭、陈房坤、邱清丽、黄应冬、童小萍、叶明俊、韦新宣、刘文绅、刘兴奉、谢涛、刘钟毯、赖过房、罗锐、位金磊、邓荣英等人(另案处理)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的传销窝点结伙先后分别对被害金某荣李某强韦某江刘某兴姚某文实施抢劫或非法拘禁,抢得财物共计47838.3元。其作案手段为:该传销组织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以恋爱或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本市,再安排人员将人带入传销窝点,尔后安排2名传销人员控制住被害人的人身,专人扮演“超哥”对被害人搜身,以代为保管为由,搜走其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现金,其他人员现场造势对被害人进行威吓。之后,再采取上课洗脑和做俯卧撑、深蹲、灌自来水等体罚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取出被害人的存款,强迫被害人按2800元/套购买“产品”并加入传销组织,或者逼问出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将卡内现金取出,将被害人送出岳阳威胁其不准返回报警。该传销组织层级分明,从下至上分为业务助理、业务代表(均为老板级别),业务主任(主任级别),经理、高级经理。被告人黎伟全和赵晓梅、邱明玲和黎大亮、周杰昌属于主任级别,赵晓梅和周杰昌先后共同担任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传销窝点、奇家岭金仙组传销窝点的“家长”,负责窝点全面工作。黎大亮、黎伟全担任湖南理工学院东院传销窝点(奇家岭街123号南栋5楼东户)、花板桥传销窝点(药材市场A栋六楼602室)的“家长”,邱明玲负责上述两个窝点的财务工作。其他人员均为老板级别。在每次犯罪中,经“家长”临时分工,赵晓梅、邱清丽、邱明玲、韦新宣、罗锐负责将被害人骗来和将被害人带入传销窝点,黎伟全负责组织分工和安排其他传销组织成员对被害人搜身,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现场造势、看守、逼问密码。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一)2015年8月6日,刘茂珍(在逃)通过微信金某荣骗至岳阳,刘茂珍和邱清丽将其带入本市奇家岭金仙组传销窝点。事先,赵晓梅对窝点内成员进行了分工。被害金某荣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黎伟全现场指挥,殷士华、黄启明在左右两边架住被害金某荣的胳膊,陈房坤搜身,搜出现金500元、手机3台、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由杨杭、黄应冬金某荣进行看守。8月8日,赵晓梅、杨杭、黄应冬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被告人赵晓梅分别取出、消金某荣的邮政储蓄卡、江西农村信用卡、建设银行卡、建设银行信用卡上现金40253.3元。8月8日晚22时许,周杰昌和陈小波金某荣送上火车威胁其不准返回岳阳报警,并退回手机1台金某荣被抢现金40753.3元,华为牌G730型手机现值711元、VIVO牌Y913型手机现值774元,财物总计42238.3元。(二)2015年8月27日,刘兴奉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以恋爱为名将被害李某强骗至岳阳,被告人黎伟全安排韦新宣将其接入本市湖南理工学院东院传销窝点。黎大亮现场指挥,叶明俊刘某兴(另案处理)分左右李某强的手架住,传销组织成员赖过房、阮尚溪在场造势,位金磊搜身,搜出其现金、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之后叶明俊、刘兴奉看李某强并对其上课洗脑李某强被迫交纳2800元购买1套产品,被告人黎伟全按规定将钱交给了邱明铃。(三)2015年9月7日,韦新宣以恋爱为名韦某江骗至岳阳,被告人黎伟全安排传销人员韦新宣、罗锐将其接至本市湖南理工学院东院传销窝点。黎大亮现场指挥韦某江得知被带入传销组织起身准备离开,刘钟毯、叶明俊将其控制住,韦某江反抗激烈,在场传销人员一拥而上将其按倒在地,赖过房抓住其左臂,韦新宣、罗锐按韦某江的腿,叶明俊用毛巾捂韦某江的嘴,刘钟毯用脚踩韦某江右臂,邓荣英上前韦某江的包,黎大亮脱韦某江的鞋并对其搜身,韦某江的钱包、手机等物品搜走。之后叶明俊、刘文绅韦某江进行看守,用韦的袜子强行堵住韦的嘴巴逼迫其睡觉。刘钟毯、赖过房、邓荣英、谢涛等人对被害韦某江上课洗脑,被告人黎伟全体韦某江做俯卧撑、深蹲韦某江被迫交纳2800元购买1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黎伟全按规定将钱交给了邱明铃。
二、非法拘禁(一)2015年6月25日,传销人员韦新宣将被害刘某兴骗至岳阳,带至本市湖南理工学院东院岳阳楼区奇家岭传销窝点。被告人黎伟全对窝点成员进行安排,刘文绅和汝伟(在逃)抓刘某兴的手将其控制住,由刘兴奉搜身,搜出现金700元、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随后由刘文绅、阮尚溪和汝伟看守,叶明俊、罗锐和汝伟对其上课“洗脑”,被害刘某兴被非法拘禁十余日后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将银行卡密码告知邱明铃,由邱取出2800元购买了1套产品。(二)、2015年7月20日,韦新宣在网上认姚某文后将姚骗至岳阳。被告人黎伟全组织安排,先由韦新宣、邱明铃将其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义乌小商品城后的传销窝点。再由刘钟毯、刘文绅将被害人夹住,黎大亮提出要姚某文搜身,姚因曾经加入传销组织便主动交出手机,随后刘文绅对姚进行搜身,搜出现金、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给黎大亮。之后十余天,刘钟毯、刘文绅看守姚,叶明俊、谢涛姚某文上课洗脑,邱明铃体姚某文做俯卧撑姚某文被非法拘禁至2015年8月3日,同意加入传销组织,并先后购买3套产品。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金某荣李某强韦某江刘某兴姚某文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罗某萍张某星的证言,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怀集站派出所干警梁翁细、向顺海的证言,同案犯邱明玲、赵晓梅、陈小波、黄启明、殷士华、杨杭、陈房坤、邱清丽、黄应冬、童小萍、叶明俊、韦新宣等人的供述,同案犯赵晓梅取款视频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大润发超市提供的购物详单,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6]3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黎伟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伟全被他人骗入传销组织,经过传销组织的宣传、洗脑后,积极投身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黎伟全逐渐成为传销组织“主任”级别的负责人。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传销组织成员为提升各自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进而获取传销组织所宣传的非法收益,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先后将被害金某荣李某强韦某江骗入传销组织窝点后控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对被害人进行传销理念洗脑、体罚以及强行搜取其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现金等方式,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逼迫其主动缴纳财物或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用于购买传销组织所谓的“产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被告人黎伟全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伟全属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此外,被告人黎伟全指挥传销组织成员刘某兴姚某文骗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在此过程中,传销组织成员虽采取轻微暴力逼迫被害人交出钱物,但这些传销组织成员主观并不具有劫取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黎伟全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所涉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黎伟全在其所参与的三次抢劫犯罪以及非法拘禁被害刘某兴姚某文的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黎伟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黎伟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黎伟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伟全犯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黎伟全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在三次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尽管是主任级别,但在该三次抢劫犯罪中都是在其上线邱明玲的安排下参加的,只起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伟全被他人骗入传销组织,积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逐渐成为传销组织“主任”级别的负责人。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传销组织成员为提升各自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进而获取传销组织所宣传的非法收益,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以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先后将被害金某荣李某强韦某江骗入传销组织窝点后控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对被害人进行传销理念洗脑、体罚以及强行搜取其随身携带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现金等方式,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逼迫其主动缴纳财物或直接劫取被害人财物用于购买传销组织所谓的“产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上诉人黎伟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黎伟全属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上诉人黎伟全指挥传销组织成员刘某兴姚某文骗入传销组织,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在此过程中,传销组织成员虽采取轻微暴力逼迫被害人交出钱物,但这些传销组织成员主观并不具有劫取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黎伟全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所涉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黎伟全在其所参与的三次抢劫犯罪以及非法拘禁被害刘某兴姚某文的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上诉人黎伟权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黎伟权在三次抢劫犯罪中虽然是其上线邱明玲安排的,但其在每次犯罪过程中均是起组织、指挥作用,一审认定为其系主犯准确,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小忠
审 判 员 黄启宇
代理
审判员 漆 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磊 来源:百度“”